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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7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炜
联系方式:021-65424668
注册时间:1994-07-04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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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高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7395号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高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高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人民币179848元;(上述两项合计为36584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就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项目于2013年12月2日签署《设备供货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自动加药设备、定压补水自动脱气装置、螺旋除污器、冷凝器胶球自动在线清洗装置等水处理设备若干套,合同金额共计920000元。同时,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延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0.5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备的供货,并经调试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全额,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86000元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自动加药设备、定压补水自动脱气装置、螺旋除污器、冷凝器胶球自动在线清洗装置等水处理设备若干套,用于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项目,价款合计110万元,优惠价为92万元;原告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30天内发货,并提供指导安装;被告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先预付20%价款,发货前付至60%,现场收货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80%,指导安装调试完毕一周内付至95%,剩余5%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原告延期交货的,每天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款的,则原告不承担此违约责任;被告延期付款的,每天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并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签约后,被告先于2014年1月24日支付原告18.4万元货款,后于同年4月29日支付原告50万元货款。原告则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68.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的交货义务,且所提供设备经被告调试验收合格。之后,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再向原告支付5万元货款后,就未再履行付款义务。因原告向被告催讨尚欠的货款未果,其遂提起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原告先明确其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以18.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其中,14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5月24日开始计算,另4.6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后原告又表示,为便于计算,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日统一为2014年10月1日,不再分段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武汉高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6万元,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7.72元,减半收取3393.86元,由被告武汉高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永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文钦
判决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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