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鄂0683行初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因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账户存款76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鄂0683财保1号行政裁定书,将被告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存款76万元予以冻结。后因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行政处罚的金额达成和解,并已缴纳了全部罚款金额,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解除对银行存款76万元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0×××1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耿道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亚楠
判决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