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邹振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11473号
判决日期:2020-08-1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振汉、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碧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邹振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铁塔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91300元;2、铁塔公司对铁塔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铁塔公深圳分公司、铁塔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1、铁塔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铁塔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振汉支付涉案房产占有使用费45650元;2、驳回邹振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铁塔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988号民事判决;2、驳回邹振汉全部诉讼请求;3、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邹振汉承担。
邹振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铁塔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铁塔公司未作陈述。
王碧玉未作陈述。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超凡
书记员古榕
判决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