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与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84行审82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自然资监决(2019)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自然资监决(2019)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75平方米土地,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0187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判决结果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海门江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07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中伟
人民陪审员陆建英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慧勤
判决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