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强与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张串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1102民初1351号
判决日期:2020-08-12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强与被告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张串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强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129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19828元、护理费1164.8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34731.36元,一次性付清。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未就被告甘肃晟圆公司承包工程情况进行核实,导致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常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5元,退还原告常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苗
判决日期
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