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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新华
联系方式:0755-86647566
注册时间:2008-12-25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滨海大道3398号赛西科技大厦10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信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从事广告业务广告;会务服务;自有办公场所租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信息产品的产品测试;电子信息技术培训;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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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森林、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7788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森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森林一审诉请判令:1.赛西公司向张森林支付拖欠项目奖金100000元;2.赛西公司向张森林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赛西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赛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森林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驳回张森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森林负担。 上诉人张森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绩效奖金100000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000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补充上诉意见以及调查询问笔录。 被上诉人赛西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补充答辩状以及调查询问笔录。 二审期间,张森林提交以下证据:一、2018年纵向项目奖金计算情况(按实际到账情况计算),拟证明2018年上诉人负责申报项目到账汇总金额为902.7万元,按绩效协议计算奖金应为16.23万元。二、2018年政府项目资金到账情况汇总表及银行到账截图,拟证明2018年上诉人负责申报的23个项目每个项目具体到账金额、时间及到账账户等信息。三、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拟证明上诉人负责申报的5G关键元器件测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此项目于2018年9月获批政府资助资金300万元。四、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拟证明上诉人负责申报的5G关键元器件测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此项目于2018年9月获得政府资助资金300万元。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的公示,拟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关于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的项目。六、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清单,拟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被上诉人进到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的项目为18个,项目的拟资助总金额为371.1万元。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拟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示通过的2018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进行拨付,上诉人负责申报通过的项目为18个,项目的资助总金额为371.1万元。八、2018年度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拨付清单,拟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示通过的2018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进行拨付,上诉人负责申报通过的项目为18个,项目的资助总金额为371.1万元。九、2018年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打造标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列表(深圳赛西),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打造标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通过的项目为18个,项目的资助总金额为371.1万元。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获得通过,获得资助金额为35.9万元。十一、附件: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企业名单(序号2913,资助金额35.9万元),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获得通过,获得资助金额为35.9万元。十二、2018年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拟支持项目公示,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工信部项目获得通过。十三、2018年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拟支持项目名单,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工信部项目获得通过。十四、工业互联网平台异构数据接入与互联互通关键标准研制与验证工作外协合同书,拟证明上诉人2018年负责申报的工信部项目获得通过,获得资助资金为182.4万元。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但该材料系举证期届满后提交,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因此被上诉人不同意将该等材料作为证据,被上诉人对该等材料不予质证。如法院认为该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决定采信该证据,则我方同意在此前提下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计算表格系上诉人自行制作。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汇总表系上诉人自行制作。银行到帐截图无原件且来源不明,系上诉人自行制作提供,且私自获取被上诉人的银行流水属于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证据三至十四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全部材料的文件来源不明。上诉人只是曾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即便假设被上诉人获得了政府科研项目补助,该等补助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权要求从补助资金中获得提成,因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另查,上诉人确认《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签名盖章的时间是2018年8月,文件经过了公司总经理李刚历次的修改,有不同的版本,2月7日不是形成时间。因为是针对2018年度的考核时间,所以写了日期是2018年2月7日。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森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卢艳贝 审判员张泽 审判员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绍君(兼) 书记员李秋敏(兼)
判决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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