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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雪松
联系方式:010-52256055
注册时间:1995-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
简介: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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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2054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与被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赵素英、陈天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赛瑞斯公司赔偿陈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医疗费15439.10元(工伤保险拒付医疗费金额)、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100元/天-工伤保险实际支付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365天]、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护理费79058.4元(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票据金额减去该期间内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补助)。事实和理由:陈伟曾系赛瑞斯公司监理工程师。2006年4月21日,陈伟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K6项目一处待拆二层活动板房内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导致陈伟胸部、腰部、肋骨等多处骨折。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认定,陈伟工伤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后陈伟多次通过诉讼维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多次作出判决,判决赛瑞斯公司赔偿陈伟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相关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强制执行。现陈伟继续治疗产生新的费用,双方纠纷费用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 赛瑞斯公司辩称,陈伟要求我公司承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护理费,其主要证据材料为医院诊断证明书,但是处理意见都是住院治治疗,既没记载时间也没记载需要护工护理,所以我公司认为根本不应该存在护理费。同理,也不存在陈伟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陈伟关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的相关诉讼请求已经由人民法院相应的生效判决作出处理,我公司不同意再次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陈伟主张的工伤保险拒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相关材料均写明了拒付理由,拒付原因是个人的治疗费化验费超标,还购买了其他不必要的药品,故工伤保险拒付部分医疗费不是我公司的过错所致,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关于陈伟主张的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给陈伟的工伤保险相关款项,我公司财务部门均直接照单子全额支付给了陈伟,如果陈伟坚持其相关主张,应该向工伤保险部门主张。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陈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伟曾系赛瑞斯公司监理工程师。2006年4月21日,陈伟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K6项目一个待拆的二层活动板房内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导致原告胸部、腰部、肋骨等多处骨折,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及脑震荡。2007年4月30日,经原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认定,陈伟工伤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陈伟就上述事故所致损失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赛瑞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多次做出相关民事判决。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西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陈伟、赛瑞斯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赛瑞斯公司赔偿陈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26日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认定:1、陈伟确需二人护理,其提供的2013年7月至12月护理费发票的护理标准未明显超过合理范畴,予以确认。2、关于陈伟主张的伤残津贴一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伟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但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基金亦每月补足该待遇与伤残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已经足以填平其损失。且伤残津贴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并非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现陈伟在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仍要求赛瑞斯公司赔偿伤残津贴,于法无据,法院对其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赛瑞斯公司针对上述(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高民申字第013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伟在赛瑞斯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受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31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认定赛瑞斯公司对陈伟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就陈伟未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赛瑞斯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赛瑞斯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陈伟在保定市第二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损伤高位截瘫等。诉讼中,本院向相关工伤保险管理单位核实确认:1、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陈伟医疗费经工伤保险理赔后拒付金额合计15439.10元,拒付原因“床位超标、治疗超标”。2、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伙食补助费为30元/日。3、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护理补助费为3386.80元/月,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伤保险支付陈伟护理补助费为3704.80元/月。诉讼中,本院还联系陈伟主治大夫核实陈伟住院治疗期间床位标准、治疗标准等事宜,陈伟主治大夫称陈伟床位标准为该医院普通标准,治疗项目亦为普通标准,陈伟未要求医院给予特殊治疗。庭审中,陈伟确认工伤保险已经实际支付给赛瑞斯公司的陈伟工伤保险相关款项,赛瑞斯公司均已经全额转交给陈伟。陈伟提交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发票金额合计116700元;根据上述核实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陈伟获得工伤保险护理补助费合计41595.60元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医疗费1543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护理费75104.40元。 二、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8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马维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杰 书记员高雅
判决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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