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托斯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嵇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221民初290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托斯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嵇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托斯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嵇久元在疫情期间以虚假信息与他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供的机器设备属于“三无”产品不能使用,涉嫌合同诈骗,该案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振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音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