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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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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与龚华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5民初8826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诉被告龚华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华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77636.18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8日6时10分左右,被告龚华程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上桥口时与限高杆发生碰撞,致使限高杆损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第4101025000000107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龚华程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龚华程驾驶的豫A×××××号机动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购买有保险。由于事故发生位置处于车流量较大的快速路上,为了不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在得知限高杆遭到破坏的第一时间,原告就迅速联系限高架维修公司,积极参与抢修工作,使道路很快恢复通畅。为此原告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遭到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龚华程辩称,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8日6时10分左右,被告龚华程驾驶豫A×××××号机动车沿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上桥口时与限高架发生碰撞的单方事故,该事故无人员受伤,但限高架受损。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龚华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对限高架进行抢修于2019年6月29日作为合同甲方与河南一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限高架抢修合同》,主要约定:一、受损限高架位置:郑州市西三环陇海铁路桥由北向南上桥口处;二、限高架受损时间:2019年6月28日6时许;3.抢修承包方式及期限:由乙方负责抢修,并包工包料,抢修时间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5日抢修安装完毕;四、抢修价格:以甲乙双方结算后确认的结算书价格为准…。原告提交2019年7月26日限高架抢修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为河南一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工程名称为20190628陇海铁路桥北向南,工程总价为77636.18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龚华程,该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
判决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维修费200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维修费75636.18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龚华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焱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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