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13执异15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客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亚德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年6月5日召开听证。申请人亚德客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允超、被申请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国伟、郭馨馨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厚旺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亚德客公司称,被执行人厚旺公司至今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2019)浙0213执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唯一法人股东,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作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的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申请追加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财物、人员和经营场所均独立于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财产完全独立于被执行人财产,不应将被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厚旺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本院(2018)浙0213民初4229号民事调解书,厚旺公司应退还给亚德客公司预付款535000元及支付给亚德客公司违约金42800元,共计577800元,分两期支付,厚旺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给亚德客公司192600元,于2019年2月1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给亚德客公司385200元,前述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支付,亚德客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总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89元,由厚旺公司负担。由于厚旺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亚德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浙0213执56号。因被执行人厚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公司设立登记信息显示“厚旺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为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金美星,住所地为富阳市银湖街道观前村周公坞,营业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厚旺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64年2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山村290号,注册资本为163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好敏,股东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存续,核准日期2018年11月13日。”“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4年8月6日,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注册资本为32690.997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程卫东,核准日期2019年11月08日。”
2015年5月20日,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减少厚旺公司股权1363万元,减资后厚旺公司的剩余股权为1637万元。
2014至2018年度,被执行人厚旺公司均编制了每年年度财物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形成年度审计报告。
自2014年至2019年,被执行人厚旺公司每年为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
驳回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追加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郭建标
审判员鲍丙春
审判员叶伟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兴波
判决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