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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家虽
联系方式:0972-5921019
注册时间:2005-09-09
公司地址: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东村
简介:
铝及铝合金压延加工和销售;新材料及加工技术开发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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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执2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27560710.42元,并以4593285.07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前,编号FEHTJ17D03WMVV-L-01《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归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2139.77元;四、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编号FEHTJ17D03WMVV-U-01《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要求,将执行申请邮寄本院,本院于5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1、查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区权证号平政国用(2009)第014047705号、面积为27679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幢、房屋所有权证号3XXXX号、建筑面积共计38560.18平方米的不动产;2、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名下×××迈腾牌车一辆;3、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查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0家公司的股权,均已在另案中多次被冻结;持有金瑞矿业股票120408013股,有抵押权且被多轮查封;持有青海省格尔木市半个呆东铁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许可证和青海省格尔木市拉宁灶火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许可证,已在另案被查封;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分别裁定受理了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逯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伊轩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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