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91执88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兰、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德功、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判决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胶州路295号无-295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谭滨滨
判决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