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春英与杨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鄂0381执175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2
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左春英与杨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自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办理有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财产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永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韵韵
判决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