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月、宫明与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6行终43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宫月、宫明因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宫月、宫明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称,关于土地及房屋所有权问题,于2017年、2018年、2019年曾多次找窑子头乡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一直未得到答复。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供的的证据只有2016年7月4日写给朔城区窑子头乡人民政府的申请书,上诉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应作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追加乡行政领导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玉宝
审判员郭明霞
审判员智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戈燕
书记员张馨月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