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贵京与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102行初24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贵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鄂贵京以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事项错误,已重新向被告提出更正申请,现就被告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鄂贵京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贵京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桢
人民陪审员甄丽英
人民陪审员常刚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畅
判决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