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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友生
联系方式:0314-3125927
注册时间:2004-08-27
公司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南环路
简介:
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输变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安防监控设备安装、销售;索道生产、销售;货物装卸、搬运服务;铁塔、电线、电缆、电力金具生产、销售;围栏销售;在资质证书核定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不含境外派遣);电力工程施工;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光伏设备及其元器件销售;房屋租赁、消费性非营运汽车租赁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电力供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大型机械设备(不含驾驶员)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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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凤维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823民初18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凤维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一局)、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电力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电力平泉分公司)、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苑凤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5950.00元(其中医疗费200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0元、营养费260.00元、护理费9000.00元、误工费54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并由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二十一局承包了京沈客专京冀段四电工程项目。该公司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华生公司,被告葛成借用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分公司的资质从被告华生公司处分包了部分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葛成。2018年11月15日16时左右,原告在京沈客专京冀段四电工程项目承德县处工作时摔伤,后被工友送至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四被告均未承担救治费用,因原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故仅住院治疗13天就出院回家治疗。原告受伤严重,医院诊断:1、左侧额题税部硬膜下血肿;2、珠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4、继发性渝病。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亲属多次找四被告解决赔偿及后续治疗事宜,但四被告互相推资。因原告伤势严重,须一年后才能进行伤残评定,为了解决目前的经济困难,故对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华生公司违法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葛成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葛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兴平电力平泉分公司违法出借资质给被告葛成存在重大过错,亦应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葛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苑凤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尉清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广生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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