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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春喜
联系方式:0458-8782221
注册时间:2012-06-29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锦山街锦河委(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
简介:
电力建设、生产及销售,粉煤灰综合开发利用,石膏制造,热力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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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某某、刘某、刘某乙与被告李某、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717民初35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某、刘某、刘某乙诉被告李某、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尚某某7875元,赔偿原告刘某14000元,赔偿原告刘某乙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3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7日,三原告发现自家室内墙体不同程度被浸湿后,经查是被告李某家跑水所致。三原告找到物业公司,打开被告李某家房门后,发现被告李某家室内积水已达40公分左右,原告尚某某、原告刘某丈夫在被告李某家帮助清理室内积水长达一小时左右。被告李某家跑水造成原告尚某某家一楼墙体(壁纸)全损、二楼墙体(刮麻石)全损、卫生间棚浸泡变形及棚内电路受损。原告刘某家室内墙体(刮麻石)全损、卫生间棚浸泡变形及棚内电路受损、厨房棚顶及橱柜全部变形、厨房门框造型变形。原告刘某乙家卫生间棚浸泡变形及棚内电路受损。经查,漏水原因为被告李某家居住的楼房室内地热阀门爆裂所致。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尚某某、刘某、刘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曲艳辉 书记员张明姝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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