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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0195万元
法定代表人:揣小勇
联系方式:0771-5695000
注册时间:1990-09-06
公司地址:http://www.gx.cs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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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桂14民终741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福伟、何福仁、何京山、何康、何林春、何坤、何朝山、何福能、何学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农献,原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的法定代表人顾济江,原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培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京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林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朝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学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审笔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涉及受损坟墓是否属于以原告方为代表的何姓家族的祖坟;二、被告广信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三、原告方受损的祖坟具体有多少座;四、被告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本案涉及受损坟墓是否属于以原告方为代表的何姓家族的祖坟的问题。对于坟主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需要有相关文书或进行物权登记。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涉案事故发生后对损坏祖坟主张权利的调解记录情况,并无其他姓氏家族对本案被损坏坟墓主张权利,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现场区域内属于何姓家族埋葬的祖坟,本案九位原告分别代表了卜利村卜利屯、那浪屯、果阳屯、卜利村旧屯、佛子村、江州镇板备屯等何姓家族共119户,属于何姓家族推荐的原告方诉讼代表人。故对被告提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能够证明涉案的坟墓属于原告姓氏祖坟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广信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信电力公司也承认由于疏于对现场地貌情况仔细观察,导致施工挖掘机进入涉案坟墓区域进行施工,过失地对坟地造成损害,被告广信电力公司也同意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过失行为与原告祖坟的损坏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原告方受损的祖坟具体有多少座的问题。对于损坏坟墓的座数,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原告方坚持其起诉时主张的120座,而被告方在勘验时只认可涉案区域原告方的祖坟有8座,其中损坏1座。在这种情况下,本院再次组织在场的当地政府和卜利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分析。根据何姓家族坟地的区域以及祖坟分布的疏密程度,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本院尊重当地政府和卜利村委会的相关人员的经验判断,认定涉案区域何家祖坟为33座坟墓,属根据经验判断的酌情认定,并无不妥。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异议,但基于涉案区域坟墓有的并不十分明显和落石区域覆盖的部分无法做到现场真实辨认,本院只能根据当地街道办和村委会人员的经验判断予以认定为33座,且已包括之前某通信公司损毁已赔偿的部分在内。但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被损坏的坟墓只有一座,墓碑断裂但坟未损害的一座,落石区域未能看见是否毁坏及其程度。 四、关于被告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或其他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崇左供电局依法依规将涉案输电工程线路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的被告广信电力公司进行施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信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方祖坟损坏的后果与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崇左供电局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崇左供电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由被告广信电力公司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以原告方为代表的本案何氏家族的祖坟遭受损坏,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告方需将先人遗骸收敛重新安葬并举行相应的安葬仪式,这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故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方主张按照《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丧葬费的赔偿标准23424元的50%为重新安葬费用,共计1405440元;误工费、伙食费以及重新购买土地等费用共计225083.61元,以此来要求被告赔偿损坏祖坟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方的上述请求费用的计算是适用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丧葬费事宜和误工费等的赔偿标准,与本案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只能作为参考依据。结合本案的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当地丧葬习俗等因素,以及修复和重新就地安葬的实际费用,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酌情按1500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去先人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方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侵权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支持33000元。 另外,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广信电力公司的施工行为损坏原告方的祖坟系属于故意行为,且已判令被告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了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对于原告方提出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崇左供电局依法依规将涉案输电工程线路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的被告广信电力公司进行施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信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方祖坟损坏的后果与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崇左供电局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崇左供电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由被告广信电力公司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福伟、何京山、何坤、何福能、何朝山、何学元、何福仁、何康、何林春为代表的何姓家族修复和重新安葬祖坟所需费用150000元; 二、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福伟、何京山、何坤、何福能、何朝山、何学元、何福仁、何康、何林春为代表的何姓家族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0元; 三、驳回原告何福伟、何京山、何坤、何福能、何朝山、何学元、何福仁、何康、何林春为代表的何姓家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604元,由原告何福伟、何京山、何坤、何福能、何朝山、何学元、何福仁、何康、何林春共同负担20000元,由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4.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合议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海健
判决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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