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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6-3521019
注册时间:2008-11-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1299号
简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广场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工矿照明工程,防爆照明工程,太阳能照明工程,建筑亮化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水、污水处理工程,泵站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下交通工程,广场、停车场铺装工程施工;路灯灯杆,信号灯杆,户外广告牌设计、加工、安装;LED路灯,工矿灯,防爆灯,信号灯,三防灯,LED发光二极管,LED照明产品设计、生产、安装、销售;太阳能电池板组件,太阳能灯具加工、组装及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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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102民初2756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仕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登路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杰,被告文登路居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月霞、徐希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照明工程款2180260.16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魏仕公司申请撤回要求支付拆卸费、机械费8000元;变压器维修两次28965元、29527元的诉讼请求,另案处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113768.1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通过公开程序,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亮化工程《合同协议书》,原告承揽的工程地点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内容是富和二区商业街沿街的亮化,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供货、安装、调试、维护、保修等所有工程内容。工期自2016年5月4日至6月4日,签约合同价为788343元,验收合格时付款至合同价的70%,审计完成支付至95%,余款二年保修期满一次性无息付清。2017年10月12日通过公开程序,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亮化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2769800元,原告按期完成,被告实际使用了工程,工程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保修期。2018年1月10日完成的第一期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书核定,造价为799117.96元。2019年6月11日完成的第二期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书核定,核定造价为2670650.20元。两项工程审结额为3469768.16元。被告本该在审定造价时支付到95%,但被告仅支付两期工程全部款到1356000元,拖欠合同款达2113768.16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文登路居委辩称,原告承包案涉工程属实,两次工程造价经审计共计3469768.16元,被告已支付1356000元,尚欠2113768.16元;另按照合同约定的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需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现不满足支付条件。另需要说明,文登路居委原法人即村主任张传久于2019年辞职后,一直处于没有法人的状态,同时引发了相关纠纷导致文登路居委公户被冻结,其只有一个账户,该账户被冻结后便无法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进而导致本案纠纷。另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双方没有约定、不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其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魏仕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建筑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有施工资质; 2.2015-0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中标履行了公开程序; 3.2016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施工的时间、地点、价款支付、保修等条款; 4.工程结算审核核定表图片原件一份,证明一期工程结算造价为799177.96元; 5.2017-0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中标履行了公开程序; 6.2017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施工的时间、地点、价款支付、保修等条款; 7.工程造价审计核定总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二期工程结算造价为2670650.2元; 8.全部工程支款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文登路居委尚欠工程款2180260.6元; 9.保全担保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魏仕公司支出保全担保费3300元; 10.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两份,证明竣工验收时间。 文登路居委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7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经公开招标,被告两次将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并分别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其后两次工程造价经审计核定为799117.96元、2670650.2元,共计3469768.16元;对证据4因只看到了模糊不清的原件图片,其审定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对其价格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居委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但对于记载的被告居委两期工程款已经支付共计1356000元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并不是2180260.16元,扣除1356000元,应是2113768.16元;对证据9无异议,但认为其数额过高,且村委账户已被冻结,无法支付任何费用,担保并非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张传久签字位置没有时间,不能核实签字时张传久是否已经辞去村主任职位,对其主张竣工时间及该报告的效力不予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并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3日,魏仕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文登路居委的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亮化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金额为788343.86元。次日,文登路居委(发包人)与魏仕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亮化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为富和二区商业街沿街,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供货、安装、调试、维护、保修等所有施工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88343.86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付合同价款的7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95%,余款保修期满后无质量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生效后5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为两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6日,有张传久的签字确认。2018年,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核定表》,载明结算值为799117.96元;魏仕公司和文登路居委在《工程结算审核核定表》中盖章确认。 2017年9月4日,魏仕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文登路居委的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维多利亚步行街亮化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2769800元。2017年9月20日,文登路居委(发包人)与魏仕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维多利亚步行街亮化改造项目,项目地点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供货、安装、调试、维护、保修等所有施工内容;合同总日历天数为20天;签约合同价为2769800元;付款方式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款项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期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为两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有张传久的签字确认。2019年5月30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核定表》,载明审定工程造价为2670650.2元;魏仕公司和文登路居委在《工程造价审核核定表》中盖章确认。 双方对文登路居委尚欠魏仕公司工程款2113768.16元无异议。魏仕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2年,按照张传久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最晚的竣工时间是2017年11月17日,应该按该时间后推2年,即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质保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文登路居委认为应以审计报告的时间计算利息,质保金从审计时间后两年开始计息。 魏仕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文登路居委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开户行日照银行银海支行371000201200001007)账号内的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5月9作出(2020)鲁1102民初275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上述财产。魏仕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300元
判决结果
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后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113768.16元及利息(以198023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3532.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8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后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山东魏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118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国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徐晶
判决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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