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宁明县民政局> 宁明县民政局裁判文书详情
宁明县民政局
党政机关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潘福生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8-03-21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梁丹妹与宁明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桂1402行初32号         判决日期:2020-08-12         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丹妹不服被告宁明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第三人黄勤夫、黄月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丹妹,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黄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潘福生,第三人黄勤夫、黄月夫经合法传唤,因公务及其他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明县民政局于2015年3月11日为梁丹妹和黄勤夫颁发J451422-2015-000728号《结婚证》。该《结婚证》上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为:“姓名:梁丹妹,性别: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91年9月5日,身份证件号:;姓名:黄勤夫,性别: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7年4月10日,身份证件号:。”结婚证照为原告梁丹妹与第三人黄月夫的合影。 原告梁丹妹诉称,2014年12月29日,第三人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均为黄勤夫的个人信息,但证件照为黄月夫的照片。2015年3月11日,黄月夫使用该身份证与原告梁丹妹在宁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在婚后生活中,原告发现其丈夫黄月夫持有姓名为“黄月夫”和“黄勤夫”的两张身份证,虽然两张身份证登记的身份信息不同,但证件照均为同一人黄月夫。原告为核实黄月夫的身份信息,在诉讼离婚期间曾向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了解求证,城中派出所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黄月夫于2014年12月29日使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件。黄月夫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并使用黄勤夫的身份证与原告登记结婚,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宁明县民政局审查不严,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核实清楚黄月夫的身份信息就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导致婚姻登记信息不正确。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证字号为J451422-2015-000728的婚姻登记。 原告梁丹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梁丹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J451422-2015-000728号《结婚证》,证明被告在没有核实清楚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原告梁丹妹和第三人黄勤夫颁发了结婚证;3.第三人黄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月夫同时使用两张身份证;4.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身份证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没有核查清楚身份信息就作出婚姻登记行为;5.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0102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2019)桂0102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2019)桂0102民初757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与其丈夫黄月夫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因黄月夫的身份信息问题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宁明县民政局辩称,1.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颁证程序合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婚姻登记采取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给予婚姻登记。2015年3月11日,原告梁丹妹与第三人黄勤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提交了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当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被告核对二人的申请结婚登记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梁丹妹和黄勤夫颁发了结婚证。2.被告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从原告提交的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可知,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了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身份证与原告进行了结婚登记,第三人存在过错,且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被告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无法作出真假判断,只能凭肉眼进行辨别,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3.原告不存在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正确。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从2016年开始知道第三人黄月夫有两张身份证,并且知道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身份证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但原告于2020年4月7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起诉期限。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明县民政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梁丹妹、黄勤夫《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梁丹妹、黄勤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梁丹妹、黄勤夫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梁丹妹与第三人黄勤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依据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的事实。 第三人黄勤夫、黄月夫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为查明第三人黄月夫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本院依职权向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调取了黄月夫的家庭户籍信息,城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载明:“兹有本辖区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寨密村干逢屯168号公民黄保、黎似花、黄月夫、黄勤夫等5人,户主黄保,妻黎似花,长子黄月夫,次子黄勤夫,女黄月琴。”上述户籍登记信息证明黄月夫与黄勤夫系兄弟关系,黄月夫系哥哥,黄勤夫系弟弟。 经庭审质证,原告梁丹妹对被告宁明县民政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宁明县民政局对原告梁丹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4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黄勤夫登记使用的身份材料与民政局没有关系。 原告梁丹妹以及被告宁明县民政局对本院依职权向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调取的黄月夫户籍登记材料均无异议。 第三人黄勤夫、黄月夫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4证实了第三人黄月夫欺骗公安机关,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使用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黄月夫与黄勤夫系亲兄弟关系,黄月夫系哥哥,黄勤夫系弟弟。2012年3月16日,黄月夫用自己的户籍信息办理了一张身份证。2014年12月29日,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又办理一张身份证。原告梁丹妹与黄月夫相识相恋,2015年3月11日,黄月夫持冒用黄勤夫户籍信息办理的身份证,以“黄勤夫”名义与梁丹妹到宁明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二人提交了梁丹妹及黄勤夫的身份证、户口簿,宁明县民政局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确认二人均无配偶且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J451422-2015-000728号《结婚证》。结婚证确定结婚双方为梁丹妹与黄勤夫,但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梁丹妹与黄月夫,且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上所粘贴的照片均为梁丹妹与黄月夫的合影。婚后,梁丹妹与黄月夫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黄永轩。2016年10月28日,梁丹妹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丹妹与黄勤夫离婚。兴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桂010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梁丹妹与黄勤夫离婚。2019年4月10日,第三人黄月夫以黄勤夫的名义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除黄勤夫与梁丹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梁丹妹向法庭提交了黄月夫用自己相片办理的两张姓名分别载有“黄月夫”、“黄勤夫”的身份证,且两张身份证上的照片均为黄月夫本人,黄月夫也当庭自认黄月夫和黄勤夫的身份证头像都是其本人。经法庭询问,黄月夫与梁丹妹当庭均自认对方是自己现在的配偶。黄月夫在庭审中主张愿意与梁丹妹和好,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2019年10月23日,梁丹妹再次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丹妹与黄勤夫离婚。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被告虽然是黄勤夫,但现有证据显示,梁丹妹的丈夫应为黄月夫,梁丹妹亦主张其丈夫实为黄月夫,黄月夫使用假冒的身份证以黄勤夫的身份与梁丹妹登记结婚,黄勤夫本人与梁丹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梁丹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75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梁丹妹的起诉。 另查明,黄月夫于2014年办理身份证使用的照片与办理《结婚证》时提供的“黄勤夫”身份证上的照片一致,即黄月夫冒用其弟弟黄勤夫的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与梁丹妹进行结婚登记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宁明县民政局于2015年3月11日为原告梁丹妹与第三人黄勤夫办理的J451422-2015-000728号结婚证的婚姻登记行为,所颁发的《结婚证》予以作废。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明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国瑞 审判员吴学娟 人民陪审员覃烈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梁燕 书记员农慧
判决日期
2020-08-1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