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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瑶
联系方式:023-67756818
注册时间:2002-11-13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
简介:
项目策划;土地整治;土地储备;工业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与经营;物业管理;企业资产、产权、债权重组;机电设备、五金、电器、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承接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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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玲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18572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玲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致远公司”)、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园区建设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港城园区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6日,原告李永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裕,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李永玲申请追加港城园区发展中心为共同被告。2020年6月10日,原告李永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裕,被告港城园区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永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城致远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5120元;2.判令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港城园区发展中心对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系挂靠关系。2012年11月21日,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港城园区发展中心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二期安置房3-6号高层项目发包给被告北城致远公司。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签订《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确认项目工程款共计62420046元。现被告北城致远公司尚余375120元工程款未支付,其余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北城致远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 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 被告港城园区发展中心辩称:欠款金额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评析如下:原告举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重庆市江北区审计局2016-42号审计决定书》《会议纪要》《材料核价表》《工程量签证单》,结合三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被告港城园区发展中心(原“重庆港城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发包人、被告北城致远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工程内容为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基础、主体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气工程、排水工程、防排烟系统、消防工程、环境景观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工程(具体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工期为绝对日历工期365历天;合同金额为60181301.32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按实计算费用合计(暂定)700000元,预留金(暂定)3050000元。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签订《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约定该公司将案涉项目全部内部承包给原告;工程造价60181300元;具体承包范围以公司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责任期限自工程实施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结清尾款、保修期满且无任何遗留问题之日止;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5%计提营业税费及管理费后,原告盈亏自负(首先抵扣项目风险管理保证金);盈利时原告按盈利的90%提成奖励,并造表由公司扣取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工程项目缴纳的除营业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经验收结算,案涉项目工程款共计62420046元。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陈述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港城园区发展中心系发包人,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系承包人,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未付款375120元均为质保金;质保期已届满,当事人之间未另作结算。被告港城园区建设公司、港城园区发展中心陈述其尚余375120元未支付给被告北城致远公司;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永玲支付工程款375120元; 二、被告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在其欠付工程款37512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8元,减半收取计3463.4元,由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发展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玉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丁变合
判决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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