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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赛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
联系方式:13708359042
注册时间:2010-04-14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16号1号楼1-1-14
简介:
销售:汽车零部件、润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劳保用品;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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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吉中与重庆赛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民终926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夏吉中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赛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道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9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吉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睿艺,被上诉人赛道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到庭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夏吉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赛道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赛道汽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夏吉中开设了渝北区嘉祥汽车维修部同时也是重庆市渝北区嘉腾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赛道汽车公司与两个公司均有合作,夏吉中代表对账认可的部分债务不属于夏吉中本人,而是属于重庆市渝北区嘉腾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与赛道汽车公司。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夏吉中于2019年7月26日才收到案外人重庆创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文书,债权转让应当自收到之日生效,赛道汽车公司、夏吉中未对该笔债务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任何约定,判决认定夏吉中应当从2019年3月14日起向赛道汽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赛道汽车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庭审中夏吉中已当庭确认所欠货款的金额。 赛道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夏吉中向赛道汽车公司支付货款67830元;并以6783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渝北区嘉祥汽车维修部(以下简称嘉祥汽修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吉中,2016年5月3日成立,现已注销。 2018年1月13日,赛道汽车公司与嘉祥汽修部确认形成《对账单》,具体载明了嘉祥(嘉腾)汽修货款起止时间、对账时间、双方确认金额、累计欠款金额、已付款时间、金额等,合计欠款142780元。另,赛道汽车公司举示了货款起至时间对应的分项对账单,该分项对账单载明:嘉腾修理厂供应商对账单,加盖嘉祥汽修部财务专用章,有部分单据列明是“创伦与我司对账”。 2018年6月12日,赛道汽车公司与嘉祥汽修部确认形成《对账单》,确认在前次欠款金额的基础上,夏吉中又分次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16830元。 2019年3月14日,赛道汽车公司与嘉祥汽修部确认形成《对账单》,具体载明了渝北区嘉祥(嘉腾)汽车维修部货款起止时间、对账时间、双方确认金额、累计欠款金额、已付款时间、金额等,及在前次《对账单》的基础上新增的货款及还款,合计欠款82662元。 2019年7月26日,案外人重庆创伦润滑油有限公司将对嘉祥汽修部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供货享有的货款债权转让给赛道汽车公司,重庆创伦润滑油有限公司向夏吉中发送了该债权转让通知,夏吉中认可已经收到。 庭审中,赛道汽车公司称嘉腾汽修厂也是夏吉中经营,故才在对账时同意支付款项。夏吉中称其是重庆市渝北区嘉腾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的股东,赛道汽车公司也向该单位供货,就把向嘉腾公司的货款计算在我的欠款中。 一审法院认为,嘉祥汽修部现已注销,夏吉中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对该组织经营的债务承担责任。赛道汽车公司与嘉祥维修部通过多次对账单的形式对供货期间、货款金额、已付款等情况进行了确认,有赛道汽车公司举示的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能证明嘉祥维修部截止2019年3月13日止,欠付赛道汽车公司货款82662元。扣除双方认可的还款,确认尚欠67830元未付。虽赛道汽车公司主张的货款中有部分载明“嘉腾修理厂”,但加盖有嘉祥维修部的财务专用章,表明嘉祥维修部同意承担该支付责任,且夏吉中庭审中陈述系双方协商一致;重庆创伦润滑油公司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赛道汽车公司,夏吉中认可收到转让通知,赛道汽车公司有权要求夏吉中支付货款67830元,故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夏吉中在2019年3月14日确认欠款金额,表明夏吉中在此之前均已收到货物。夏吉中未按约支付款项,给赛道汽车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对赛道汽车公司要求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78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夏吉中辩称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夏吉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赛道汽车公司货款67830元及其违约金(以67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保全费870元,由夏吉中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赛道汽车公司陈述其与重庆创伦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补签,其受让重庆创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债权已包含在2019年3月14日的《对账单》中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上诉人夏吉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余彦龙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彭海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玲玲 书记员黄山山
判决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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