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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799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
联系方式:0571-56688512
注册时间:2008-09-01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435号
简介:
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开发,国内广告发布;批发、零售:服装,日用百货,纺织品,计算机及配件;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服务,停车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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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08民初3196号         判决日期:2020-07-22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委托代理费550000元,支付违约金55000元;2、被告支付迟延退款违约金(以60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书面的《商标驳回复审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编号:20160420158,约定原告申请的商标名称为梦三国的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委托被告提供商标驳回复审风险代理服务,代理费用分别为:注册号为16030725号的费用150000元、注册号为16069773号的费用250000元、注册号为16070234号的费用为150000元,共计代理费550000元,原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且在收到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如原告的上述三项商标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全部裁定复审成功,核准予以初审公告(以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发文公告为准),视为被告完成全部复审工作,风险代理费由被告全额收取;如原告的上述三项商标其中一项或多项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裁定复审失败,未被核准予以初审公告,待被告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书或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发文公告起7日内,将裁定复审失败商标对应的风险代理费不计息全额退还原告;如原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金额的2‰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退还原告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应退未退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约定商标驳回复审全部被裁定复审成功时截止;如商标复审有未被裁定成功的,则协议期限以被告退还相应的费用后截止;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还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在签章处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协议签订后,被告代理原告进行了第一次复审,被驳回。之后,基于上述协议,双方又签订《商标驳回复审风险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如原告注册号为16030725号、16069773号、16070234号的的商标其中一项或多项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裁定复审失败,未被核准予以初审公告,待被告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书或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发文公告起7日内须通知原告;被告应就驳回商标无偿继续努力重新申请(名称、类别不变),并保证所有商标最终进入商标初审公告程序(以商标局官方发文公告并下发通知书原件为准);如被告重新提交商标申请(若驳回,则被告无偿代理原告提交驳回复审),仍未被核准予以初审公告的,则被告应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书或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发文公告(孰先为准)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未被核准予以初审公告商标对应的费用,并按对应代理费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原告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退未退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生效,至原协议中约定商标复审全部予以初审公告或被告支付相应退赔费用后终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在签章处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风险代理费550000元。2017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56847号、第0000156848号、第00001568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对原告申请的第20819763号、第20819737号、第20819906号“梦三国”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原、被告确认,该三份决定书上载明的商标即双方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商标。至此,被告代理原告的两次商标复审均被驳回。至今,被告未退还相应的款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5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迟延退款违约金(两项合计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6元,减半收取5908元,由原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1元,由被告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4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飞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凤飞
判决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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