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卓与伊春市妇幼保健院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718民初202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维卓诉被告伊春市妇幼保健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维卓于202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伊春市妇幼保健院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卓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元由原告李维卓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许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岩
判决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