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02财保151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15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3×××3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04万元,已冻结104万元)。2020年7月20日,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案对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3×××3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冯俊玲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娜
判决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