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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联系方式:028-84430310
注册时间:2002-10-17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
简介: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商品批发与零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辐射防护工程;核磁屏蔽工程设计、施工;空气净化工程;检测服务;安装:医疗器械、医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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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林与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6民初12606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先林与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黄先林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在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655.66元、营养费1500元(60元/天×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60元/天×25天)、护理费3750元(150元/天×住院25天)、残疾赔偿金151756元(37939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396元(25785元/年×13年×20%+25785元/年×15年×20%)、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500.40元、误工费144416元(380元/天×302天),共计486974.06元,扣减被告预付款20769元,实际还应赔偿466205.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告接受被告雇佣从事焊工工作,约定工资380元/天。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建的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污水厂管道设备安装工地作业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叶脑挫伤、额面部及颅骨多发骨折(额骨、鼻骨、上颌骨及左侧颧骨多发骨折)、颅底骨折等损伤。原告在该院住院19天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等。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产生鉴定费1500.40元。事发后,原告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告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雇佣原告从事焊工工作,约定工资380元/天;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在被告承建的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污水厂管道设备安装工地作业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对案涉工地的安全管理非常严,原告的工作范围不在吊运钢管的下方,不知原告在事发当时是如何到了吊运钢管的下方。如原告不到吊运钢管的下方,同时也关注吊运钢管的情况,原告也不会受伤。原告受损是基于在明知钢管吊运安装过程中可能坠落伤及人身的情况下,置身于钢管吊运区域,属自陷危险。吊绳断裂致钢管落下砸伤原告,是原告的重大过失。被告对原告意外遭受损害无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或解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医疗费以双方举示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准;营养费由法院审核认定;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护理费2000元(100元/天×20天)、鉴定费1500.40元、误工费7600元(380元/天×20天);残疾赔偿金认可按2019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计算即60532元(15133元/年×20年×20%);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请求了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可按伤残系数和2019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2元分别计算12年、14年,同时应扣除已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用,且扶养人为原告及已故的妹妹两人;不认可交通费,因无交通费票据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原告黄先林接受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从事焊工工作,并约定原告工资380元/天。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建的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污水厂管道设备安装工地作业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往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门诊,随后又被送往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急诊。2018年10月31日1时,原告被西南医院收入其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伤情为“一、开放性颅脑外伤1.1颌面部及颅骨多发骨折(额骨、鼻骨、上颌骨及左侧颧骨多发骨折)1.2左侧额叶脑挫伤1.3颅底骨折1.4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外伤性结膜下出血,左眼左侧面部外伤后;二、双肺挫伤”。原告住院19天,于2018年11月19日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保持口腔清洁;2、眼科及耳鼻喉科复诊;3、建议当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4、不适随诊”。2018年11月20日,原告被送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为颅骨和面骨骨折。原告住院6天,于2018年11月26日出院,医嘱为“1、休息两周。2、院外继续治疗。3、我科随访”。出院后,原告在西南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原告共计产生医疗费26655.66元。 2019年10月12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赔偿本次损害产生的损失。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1月6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重医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医鉴字第4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40元。 原告系农村居民。至本次损害发生前,原告及其家人已在自购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房屋内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以务工收入为生活来源。原告的父亲黄定全(1952年8月9日出生)、母亲陈朝会(1954年4月12日出生)系原告的被扶养人,黄定全每月享有养老保险费1194元,陈朝会每月享有养老保险费103.72元。黄定全与陈朝会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即原告和黄先琼(已故)。损害发生后,原告未回被告处上班,被告也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本次损害,被告为原告预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8744.9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林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250754.94元,扣减预付费用28744.90元,实际还应赔偿222010.04元。 二、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4147元,由原告黄先林负担1244元,由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03元。此款原告黄先林已预交,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之金额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黄先林,本院预收的费用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孝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焰
判决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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