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执95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617号裁决,责令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安徽巢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申请保全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皖152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2019)皖1523执保240号冻结通知书,冻结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存款3036050.46元
判决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存款2538583.22元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二、解除舒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以及(2019)皖1523执保240号冻结通知书对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学文
审判员鲍杰
审判员张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兴苗
判决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