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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雍军
联系方式:0916-8912354
注册时间:1997-06-01
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河堤街40号
简介: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它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金融咨询、服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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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彦,谢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730民初100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佛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坪县XX社与被告谢骥、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坪县XX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青、梁新略及被告谢骥(亦是被告李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佛坪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375.92元(该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计算),并自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计算直至清偿为止;3、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二被告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0万元。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16年1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利息约定为月利率9.103‰,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被告将其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又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详见合同内容)作为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将30万元借款发放至被告谢骥的账户内。自2019年12月23日后,被告便未支付借款利息,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 被告谢骥对原告诉称无异议,30万元到账后,我母亲阳芙蓉用了15万元用于归还修房欠款,我用了1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均无异议。我的答辩意见也是李彦的意见。 原告佛坪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拟证明双方自愿依法签订合同;4、房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拟证明二被告借款及抵押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4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骥、李彦共同偿还佛坪县XX社借款本金300000.00元;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103‰计算(具体以原告依法依规计算为准),按季结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逾期次日起计收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息(自2021年1月6日之后至本息还清为止,以原告依法依规计算为准); 二、原告佛坪县XX社对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拍卖、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2.00元,减半收取3016.00元,由被告谢骥、李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流欢
判决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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