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彦,谢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730民初100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佛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坪县XX社与被告谢骥、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坪县XX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青、梁新略及被告谢骥(亦是被告李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佛坪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375.92元(该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计算),并自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计算直至清偿为止;3、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二被告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0万元。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16年1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利息约定为月利率9.103‰,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被告将其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又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详见合同内容)作为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将30万元借款发放至被告谢骥的账户内。自2019年12月23日后,被告便未支付借款利息,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
被告谢骥对原告诉称无异议,30万元到账后,我母亲阳芙蓉用了15万元用于归还修房欠款,我用了1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均无异议。我的答辩意见也是李彦的意见。
原告佛坪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拟证明双方自愿依法签订合同;4、房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拟证明二被告借款及抵押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4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骥、李彦共同偿还佛坪县XX社借款本金300000.00元;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103‰计算(具体以原告依法依规计算为准),按季结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逾期次日起计收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息(自2021年1月6日之后至本息还清为止,以原告依法依规计算为准);
二、原告佛坪县XX社对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的两间三层房屋,拍卖、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2.00元,减半收取3016.00元,由被告谢骥、李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流欢
判决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