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平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02行初40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宁夏平罗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以解决本案存在被告主体及诉讼请求混同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起诉,并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待本案终审后对该项诉讼请求另案重新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起诉,并准许撤回其在本案提出的第三项“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上述18.055㎡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
审判长王随宁
审判员陈美荣
人民陪审员刘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宣雪敏
判决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