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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日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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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夏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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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泰饭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坛中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民辖终409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国泰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饭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日坛中学(以下简称日坛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7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泰饭店上诉称,一、本案双方构成合作建房合同关系,而非一审裁定错误认定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照合作建房合同确定本案标的。二、依据合作建房合同关系,本案指向的合同标的额应为案涉房屋永久无偿使用权的价值,而非国泰饭店投入的建设资金,应当依据案涉房屋的价值作为本案标的。三、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本案合同关系的审查属实体审理范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经质证、法庭调查,直接认定本案合同关系,并适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日坛中学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国泰饭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险峰 审判员王瑞 审判员蔡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金梦
判决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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