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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贻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41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联系方式:028-86138848
注册时间:2014-07-02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28号1层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特种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广告业、测绘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农作物种植.土地整理、水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建筑机电安装、机电工程、工程设计、栏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运输及租赁、物业管理;销售:环卫设施设备、垃圾桶;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金属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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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金、四川泰贻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34民终921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彭学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贻建筑有限公司、赵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学金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彭学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42元,减半收取1366.21元,由上诉人彭学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荃 审判员陈慧玲 审判员马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智鹏
判决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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