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金、四川泰贻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34民终921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彭学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贻建筑有限公司、赵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学金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彭学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42元,减半收取1366.21元,由上诉人彭学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荃
审判员陈慧玲
审判员马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智鹏
判决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