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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民
联系方式:023-47608290
注册时间:2016-11-15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云港大道10号
简介: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生产、研发、销售:节能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品牌策划、品牌管理咨询;建筑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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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与向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6民初3509号         判决日期:2020-08-07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顽固公司)与被告向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顽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萍、王令与被告向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老顽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洪与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顽固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11月,被告向洪在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老顽固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离岗期间,原告屡次正式以书面方式向被告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被告到岗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被告拒绝到岗。原告认为自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至今,原告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而被告向洪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应当承担。 被告向洪辩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仲裁裁决的经济赔偿金37322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老顽固公司与被告向洪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洪在老顽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等事项。被告向洪入职后,原告老顽固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2月。 2019年1月8日,被告向洪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2018年10月20日,申请人(即向洪,下同)所属部门领导以申请人销售业绩未达预期让其离职,其后行政部门领导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并完成区域市场工作交接。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停止工作,后办理了工作交接清单。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未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333元/月。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裁决1.支付工作5年9月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33元×6个月×2倍=111996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8000元;3.周六加班工资87272元,以上合计207268元”。该委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19]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原告老顽固公司向被告向洪邮寄的《限期返岗通知》17份及相应EMS快递单、回执,投递状态均为“未妥投”、“退回”。经本院查询邮寄状态,有部分为被告向洪拒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洪向本院提交《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为向洪手机拍摄照片的打印件,已提交原始照片载体经原告质证。原告质证后认为,该清单载明内容无法显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清单上直接上级交接人、HR负责人、原告、被告均未签字。 被告向洪申请证人常正、廖磊出庭作证,其中廖磊主要拟证实被告向洪提交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与其离职时相同,二证人共同拟证实2018年10月23日在销售部门会议上销售部负责人顾庆茹宣布因向洪业绩没有达标被公司开除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销售部负责人不具备人事职能,其宣布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案证人之一常正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老顽固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0500元、加班费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以常正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常正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常正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驳回常正的上诉
判决结果
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向洪负担5元。此款原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5元,限被告向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亚兰 人民陪审员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张志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茂伟
判决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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