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国土资源局、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民申34号
判决日期:2020-08-07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云县国土局)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县国土局申请再审称,首先,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中已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砂子、水泥、碎石等即为上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按此应由勘察院负责运输。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上述材料的二次搬运量未作约定,且合同通用条款应优先于附件1适用,故依照上述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1的约定及解释顺序,材料二次搬运量应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总价款中,勘察院不应再行主张。其次,从履行情况来看,二次搬运行为发生在2015年,双方2016年6月14日进行工程量复核时,被申请人也未将部分二次搬运量计入复核记录,也可以证实二次搬运量本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故二审判决支持勘察院关于二次搬运量的请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云县国土局请求依法再审。
勘察院提交意见称,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并非固定价格结算,合同附件也明确约定二次搬运按实结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争议的二次搬运费也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费用,二审判决支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同时勘察院希望申请人尽快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勘察院会全力配合
判决结果
驳回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农红民
审判员杨玉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瑶
判决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