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303财保8号
判决日期:2020-08-06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98458.5元。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984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王德辉
审判员黄健美
审判员林丽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钱丽君
书记员郑月杪
判决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