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8601民初30号
判决日期:2020-08-06
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九物流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京九物流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支付货款
3377996.36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955859.791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5日,中铁十八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福平铁路FPZQ-1标项目经理部与原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资名称为钢材的《铁路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WZ-2014-福平-12-);2017年5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12-WZ-2014-福平-12-1-补1);2015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物资名称为水泥的《铁路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WZ-2014-福平-12-008);2017年7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12-WZ-2014-福平-12-008-补1)。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对钢材、水泥的单价、交付、结算付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2019年4月22日,原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文件确定由京九物流公司承继原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所属福平铁路FPZQ-1标项目经理部所签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变更合同履行主体亦得到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所属福平铁路FPZQ-1标项目经理部书面确认,并于2019年7月6日确认尚欠货款3377996.36元。
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及中铁十八局市政公司所属福平铁路FPZQ-1标项目经理部与原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铁路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协商未决时,向买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滨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巧冰
书记员杨聂婧
判决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