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陈成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民终1615号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成军,原审被告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高文正、刘占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国会
审判员李双双
审判员李泉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翼鹏
判决日期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