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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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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2民终974号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第三地勘院)与被上诉人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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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第三地勘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地矿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1.地矿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受让获得债权,此债权属已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地矿公司不享有本金权利,自然不能主张利息且涉案工程款70万元于2017年1月已支付,原债权人对自己不享有的利息更无权转入他人;2.地矿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2020)豫128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相同,在该357号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地矿公司的诉讼请求。地矿公司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地矿公司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如下:1.逾期付款滞纳金属于一个法定的孳息,第三地勘院向我公司支付滞纳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向第三地勘院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2.我公司在(2020)豫1282民初357号案件中当时主张的是欠款的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因为在转让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包含逾期付款利息,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诉求。我们不得已再次通知第三地勘院。转让之后我公司又另案起诉,所以本案不存在一案二理、一案二诉的问题。 地矿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判令第三地勘院承担因迟延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所造成的滞纳金190686元(截止2020年4月15日)。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31日,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漯河公司)和第三地勘院签订一份《钻探施工协议》,承包了第三地勘院的“小秦岭金矿田南中矿带金矿普查机械岩心钻探”项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终孔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结算价支付80%,预留20%的质保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2014年9月20日,该工程竣工,双方进行验收,同年9月28日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工程款共计1289593.80元。第三地勘院于2015年1月4日支付20万元,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5万元,于2015年10月27日支付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5万元,于2016年2月2日支付5万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20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19年2月1日第三地勘院支付20万元,下欠289593.80元未付。 2019年12月25日,有色漯河公司与地矿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有色漯河公司将承接第三地勘院分包的小秦岭金矿田南中矿带金矿普查机械岩心钻探施工项目中尚未支付的289593.80元工程款转让给地矿公司,第三地勘院自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后,将289593.80元未付工程款转给地矿公司,并于2020年1月2日通知了第三地勘院。第三地勘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地矿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89593.80元未付。 2020年4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豫128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地勘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地矿公司工程款89593.80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以289593.8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89593.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第三地勘院于2020年4月27日履行了判决义务。2020年4月29日,有色漯河公司与地矿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有色漯河公司将第三地勘院应付未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7.8万元等权益转让给地矿公司,第三地勘院自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后,将余款转入地矿公司账户,并于2020年5月7日通知了第三地勘院。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地勘院下欠地矿公司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地矿公司对已付的工程款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本案事实,地矿公司并非钻探工程的施工方,对该工程款享有债权是基于其与有色漯河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经查,在2019年12月25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了未付的工程款289593.80元后,又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新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了已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于2020年5月7日通知了第三地勘院,地矿公司起诉要求第三地勘院支付已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分别从欠款之日算至付款之日,直至2020年1月1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第三地勘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地矿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55462.61元。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地矿公司负担380元,由第三地勘院负担1677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福恒 审判员赵曜 审判员郭丽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艳红 书记员张润博 书记员宋震
判决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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