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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771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联系方式:0574-86188608
注册时间:1998-10-22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光缆销售;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文具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进出口代理;电线、电缆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967号1幢、2幢;北仑区戚家山江滨路278号;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中段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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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14485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阳能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李明日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方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5976.5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75976.5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期间共签订五份《采购合同》和一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力电缆,货款合同金额总计为11522894.3元,实际结算金额总计为11519529.62元。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到期质保金575976.57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未按约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应认定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品购销关系,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签订了5份《采购合同》,2017年5月31日,双方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增补采购,上述合同合计价款11522894.3元。合同约定:5%作为质保金,待联合试运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内,或者货到现场30个月,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电汇或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每日应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的1%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延迟责任,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2017年6月14日完成全部发货,被告方签收。后经结算,实际发货金额为11519529.62元。被告于2017年11月出具还款计划。直至本案诉讼,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943553.05元。尚有5%的质保金即575976.57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5976.57元; 二、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575976.5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9.89元、财产保全费3399.88元由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俞丽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嘉清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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