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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勇杰
联系方式:0391-6969612
注册时间:1988-07-16
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
简介: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民用机场经营;通用航空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技术进出口;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企业征信业务;卫星通信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网络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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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9民初6220号         判决日期:2020-08-03         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莱斯公司)与被告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以下简称武警善后工作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莱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著、夏磊,被告张长再,被告武警善后工作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莱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警善后工作组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29567.07元;2、判令武警善后工作组自2017年1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229567.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暂计利息为300798.59元)。事实与理由:经招投标,南京莱斯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以下简称武警交通三总队)于2015年9月签订《北京市088工程指挥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6170005元,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或承包人引起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错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分包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审计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一年后结清。合同生效后,南京莱斯公司履行了合同。2016年8月12日,分包工程通过初步验收。2016年12月27日通过最终验收。2018年12月28日移交武警交通三总队。因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等因素增补工程款521771.41元。最终总工程款为26691776.41元。截至起诉时,尚有工程款4229567.066元未支付。因军队编制调整,武警善后工作组负责解决武警交通三总队原工程相关债务问题,故诉至法院。 武警善后工作组辩称:对合同总工程款、已付款、未付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因本案系由武警善后工作组代扣代缴税款,故要求扣除税款91万余元,还应扣除水电费12万元,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总包服务费,要求按照扣除80万元总包服务费计算,对增项52万余元,因为发包方北京市民防局没有认定这项工程款,也要扣一部分。经过核算,仅同意立即支付240万元工程款,利息不再支付。同意负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武警交通三总队088项目部(承包人)与南京莱斯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088工程指挥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武警交通三总队088项目部将北京市088工程指挥信息系统工程信息传输网络等内容分包给南京莱斯公司,合同价款26170005元,2015年9月6日开工,2016年2月3日竣工,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总包服务费为工程结算价款设备1%,设备除外11.52%;税金3.48%代扣代缴,该款项承包人在支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后南京莱斯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因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发生了洽商变更。2016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通过最终验收。 2019年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甲方)与武警善后工作组(乙方)签订《北京市人防办088工程结算事宜清单》,载明:北京市人防办计划财务处的088工程,由原武警交通三总队088项目部承建,因军队改革,体制调整,原武警交通三总队088项目部相关善后事宜移交武警善后工作组,现结算审计已结束,审计报告因涉密,甲方将其中《088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一页复印送达乙方,最后一次工程款于2019年11月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已将全部工程款收费发票开给甲方。《088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载明088工程信息系统项目审核金额为:27260005元(即原合同价款)。 因武警部队整编移交,武警善后工作组成立,负责原交通部队债务偿还等工作。 本案审理中,经询问,南京莱斯公司表示:“同意武警善后工作组所述‘扣除税款91万余元、水电费12万元、总包服务费80万元及部分增项款后仅支付240万元工程款、利息不再支付’的意见;税款已经由武警善后工作组代扣代缴了,要求确认南京莱斯公司收取上述款项之后不再向善后工作组开具发票;要求确认工程款系已经扣除应由武警善后工作组代扣代缴的税金910716.174元之后的金额;如果武警善后工作组没有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则由武警善后工作组承担上述税款;对《北京市人防办088工程结算事宜清单》及《088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要求武警善后工作组提供带有签章的复印件。”武警善后工作组对此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给付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源 人民陪审员陈秀兰 人民陪审员杨长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颖
判决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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