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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17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辉
联系方式:024-72112222
注册时间:1999-09-13
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虹光街3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灰和石膏销售,拥有、运行电厂,生产和出售电力、热力,同时兼营与电力、热力有关的产品及服务;发电设备、设施检修;热力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检修、运营;开展电力市场配售电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水、除盐水生产和销售;从事电力专业技术咨询、委托运行;电力系统内专业技术培训;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从事机械加工制造、铸造;房屋、场地、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物业管理;粉煤灰综合利用;石灰石粉、石膏生产;餐饮、住宿。污泥处理;道路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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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2民辖终44号         判决日期:2020-08-02         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飞凡公司)、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发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铁岭市清河区市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国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应确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2、原审法院以《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管辖条款否定《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合同条款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江苏飞凡公司答辩称,1、本案当事人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北京国能公司及清河发电公司,并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双方纠纷,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仲裁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三方之间的纠纷。2、因清河发电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安全施工事件发生,造成我方公司损失巨大,此损失属于合同附件4《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约定范畴,依约应由项目所在地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3、上诉人将本案所涉工程全部承包给答辩人公司时给答辩人公司一份北京国能公司与清河发电公司的总承包合同,该总承包合同第17.1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综上,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清河发电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国能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我公司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撤销铁岭市清河区市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裴好生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李喜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芃 书记员刘爽
判决日期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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