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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国楠
联系方式:0552-3075011
注册时间:2018-05-03
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201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建筑物拆除;交通标志、标牌的制作、安装;脚手架搭设;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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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路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321民初3335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路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被告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3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承接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项目工程,原告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2019年12月5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劳务费90000元,双方对账,原告尚欠被告劳务费55000元。2020年1月17日,原告接到怀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被告拖欠工人工资被投诉,原告前往监察大队替被告支付工人工资90000元。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无结果。 路超辩称:原告计算的只是瓦工的钱,总工程量是145000元,之前劳务费付了9万元,后去劳动局又付了我9万元,原告一共付了18万元,这个费用包含精装修(贴瓷砖、墙钻、地砖、防水、坐便器安装等)的钱。我付了73800元,这样一来原告还欠我将近388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8日,怀远县市政管理处与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建设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路超。2019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路超出具《领条》一份,该领条主要载明:“今收到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建设项目工程款,金额90000(玖万元整),余款55000(伍万伍仟元整)。领款人:路超领款日期2019年12月5日开户行:现金”。2020年3月16日,怀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在2020年1月17日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局发放怀远县市政管理处项目,工人工资合计玖万元钱,实际发放人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瑞琦身份证号3403041994××××××××以现金形式发放2020年3月16日”,并附《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农民工工资表》一份
判决结果
一、被告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元; 二、驳回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路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钱同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杨 书记员宋莹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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