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3033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明坤
判决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