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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全伟
联系方式:0536-3090808
注册时间:2016-02-03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花都大道西段21377号
简介:
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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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峰与赵学亮、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724民初3101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书峰与被告赵学亮,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书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被告赵学亮,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克岩、夏树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4月12日13时38分许,赵学亮驾驶鲁G×××××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486KM沂山停车区匝道入口施救故障车辆,倒车时与郭书峰发生碰撞,致郭书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赵学亮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学亮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赵学亮系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雇佣驾驶员,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赵学亮系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雇佣驾驶员,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外和商业险合同范围外依法赔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赵学亮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待核实事故车辆系投保车辆后,被告提交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后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和商业险合同范围内依法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3时38分许,赵学亮驾驶鲁G×××××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486KM沂山停车区匝道入口施救故障车辆,倒车时与郭书峰发生碰撞,致郭书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学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书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原告郭书峰受伤后入沂水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伤情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等伤。 案发后,根据原告郭书峰申请,临沂沂水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郭书峰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郭书峰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3、二次手术费预计15000元。对该鉴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郭书峰的伤情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郭书峰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休治期为受伤后150日;3、护理期限60日内需1人护理,其在住院期间2人护理;4、郭书峰营养费为2700元;5、二次手术费预计1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原告郭书峰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原告伤后入沂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支付医疗费1825.36元,后转入临沂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31421.67元,院外购药1895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鉴定检查费120元,复印费11元,交通费1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39549元×20年×10%),误工费16252.50元(108.35元/天×150天),护理费7584.50元(108.35元/天×70天),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精神抚慰金1000元。对原告主张的住院生活补助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直接确认;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复印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直接确认。原告证据不足的是院外购药。 另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297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病例、鉴定费单据、房产证、物业证明、物业费水电费明细等、身份证、户口本、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书峰的损失医疗费10000元(部分),交通费1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16252.50元,护理费7584.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计款1140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书峰其余损失38578.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郭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郭书峰负担169元,由被告赵学亮、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志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暖
判决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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