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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3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9660133
注册时间:2002-11-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
简介:
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饲料;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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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宇与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3民终4955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新宇因与被上诉人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新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1.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基本工资29700元;2.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海外岗位补贴51336元;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36080元;4.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绩效工资共计9072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4832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未查明中信公司制定的杨新宇应享有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对事实认定不清,对双方提供证据效力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请求前四项是劳动报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期间,杨新宇提交了2012年至2017年5月的劳动报酬发放记录,完成了基本举证责任。中信公司未提交依法应由其举证的劳动报酬发放记录,一审法院仅凭中信公司的口头陈述,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杨新宇的判决。2.劳动仲裁期间,杨新宇提供了中信公司向杨新宇发放劳动报酬邮件作为劳动报酬组成和发放标准的依据,在一审期间,双方代理人在中信公司工作地点共同打开了杨新宇提供的全部劳动报酬的邮件。3.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引用杨新宇提供的中信公司制定的《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内容作为审判依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薪酬结构包括固定工资、绩效资金和KPI奖金等,与杨新宇提供的劳动报酬发放记录一致。另外,一审判决第12页确认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查明杨新宇应享有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判决。4.根据杨新宇提供的劳动报酬发放记录,绩效工资以每月固定金额计算并按月或半年发放,与KPI奖金无固定计算金额,次年年初发放有着本质的区别。中信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期间,将绩效工资和KPI奖金混为一谈,并谎称从2016年起将奖金总和在一起发放,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且在2019年12月23日一审庭审中称未将其所陈述的奖金总和发放一事告知杨新宇,足以证明劳动报酬发放形式从未变更。第二,中信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岗位调整不合法、不合理而且中信公司没有提供杨新宇存在旷工行为的证据的情况下,违法裁判。1.杨新宇作为中信公司委派人员,对南非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的保管和维护义务,《岗位调整通知》中未安排国有资产的交接事宜,且并未说明杨新宇保管的财产应如何处理。杨新宇如在此种情况下离开,势必造成南非办事处的财产处于不可控的状态,系违法行为。在当时杨新宇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义务没有解除,杨新宇拒绝违法指令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任何岗位调整都涉及新旧工作交接,保证调岗顺利进行才具有合理性,而中信公司不安排工作交接,强行调岗,不合逻辑,有违常理。2.非洲区事业部在一审期间并未提供杨新宇在原工作岗位旷工的证据。事实是,自2017年6月1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杨新宇没有同意调岗,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并与中信公司协商调岗事宜,所以不可能到新工作岗位。解除的劳动关系是杨新宇在非洲区工作期间的劳动岗位而不是调岗后回国内工作期内的劳动岗位,这表明非洲区认同杨新宇在原岗位工作。3.杨新宇从南非调岗回到中国,涉及重大的岗位和薪酬变化,在《岗位调整通知》和后续的沟通中,中信公司未告知调岗后的新岗位,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基本要素,杨新宇无法判断是否能胜任新岗位和薪酬是否具有侮辱性。因此调岗不具备合理性。4.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期间,杨新宇均表示不同意调岗。在劳动仲裁期间,中信公司陈述杨新宇拒绝回国内工作,但在一审期间中信公司辩称杨新宇同意调岗,其出尔反尔的表现,说明在双方争议是否同意调岗的事宜上无诚信可言。5.中信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各种规章制度全部为打印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其陈述的事件。6.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7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是中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信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杨新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基本工资59400元;2、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海外岗位补贴102672元;3、中信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36080元;4、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绩效124740元;5、中信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665.69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8487.6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资差额18373.8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9648.40元;6、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费1584元、物业采暖综合补贴3009.60元;7、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中秋过节费1980元,国庆过节费1980元;8、中信公司支付2014年度KPI奖金161478.9元,2015年度KPI奖金161478.90元,2017年度KPI奖金148021.5元;9、中信公司支付2012年2月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出差伙食费692670元,公杂费484869元,差旅补助166240.8元,住宿费124550元;10、中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4832元;11、中信公司支付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3600元。 中信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不支付杨新宇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基本工资29700元;2、不支付杨新宇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海外岗位补贴51336元;3、不支付杨新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226800元;4、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483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6月14日,杨新宇与中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1日,截止日期为中信公司“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项目竣工”;中信公司实行岗位聘任和岗位工资制度,双方同意以中信公司(含下设机构)的岗位聘任文件或双方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确定杨新宇工作岗位;合同有效期内中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杨新宇的工作能力和考核对杨新宇的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工作岗位与职责、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杨新宇的薪酬标准将依据调整后所任岗位标准执行;工作岗位调整后两周内杨新宇未向中信公司出具书面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安排;杨新宇被派往中信公司国外项目所在地工作期间享受国外薪酬福利待遇;杨新宇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按照中信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年休假、探亲等假期待遇,杨新宇工作岗位在国外项目部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及其他假期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执行;中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内联网、门户网站、员工手册、制度汇编、工作场所张贴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示,杨新宇有义务及时主动学习和掌握;公示满五天视为知晓,杨新宇未向中信公司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的,视为同意;杨新宇应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中信公司可对其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杨新宇如存在旷工等行为,中信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 2011年1月18日,杨新宇与中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工作任务形式”,终止日期为“安哥拉社会住房一期KK项目完工”等。 杨新宇提供中信公司网页截屏打印件等用以证明,中信公司发布“公司新闻”《中信建设安哥拉社会住房项目凯兰巴-凯西亚一期工程完工庆典成功举行》,故“安哥拉社会住房一期KK项目”于2012年9月17日完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而此后中信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信公司认可该新闻发布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时项目工程主体完工,但后期工作并未结束,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且杨新宇此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 中信公司提供《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准而未到岗,或者请假未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已满未返岗工作且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未按照要求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等视为旷工行为;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8天(含)以上者,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行为,中信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信公司提供《非洲区事业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未按照大区要求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4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大区可请示公司总部后予以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信公司提供《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员工拒不接受公司岗位调整、拒绝常驻海外工作的,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8天(含)以上的,中信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信建设公司提供《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文件》、公司内网截屏打印件等,用以证明其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杨新宇表示其在国外工作,无法查阅公司内网通知。杨新宇提供《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记载,固定工资是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按固定标准发放的薪酬;员工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公司向在岗员工发放节日费;对于海外派驻员工,除中国元旦(发放标准1000元)、春节(发放标准1200元)、端午节(发放标准300元)、劳动节(发放标准500元)、中秋节(发放标准800元)、国庆节(发放标准800元)外,还可选择4个当地节日发放节日费,10个节日的具体发放标准可由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海外节日费每年每人发放总额不超过12000元;常驻员工是指岗位在项目现场、长期派驻项目现场工作(一般为连续六个月以上,包括因公回国出差时间和回国探亲休假时间)的员工;海外岗位补贴是指在项目现场工作期间享受的补贴,自员工启程前往项目现场当天开始享受;对临时因公到境外出差的员工(不含已享受海外补贴的员工)发放境外出差补贴;项目超额完成KPI,公司按《项目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以及项目部签订的绩效责任状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项目高级管理团队和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中层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年终根据集团对公司上一年度薪酬总额批复情况、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项目KPI完成情况以及增人增薪或减人减薪情况,分别下达各大区总助以上员工奖金总额、各项目部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奖金总额、各大区/项目部员工奖金总额以及各项目部预兑现奖励额度,最终核定各大区、项目部年度薪酬总额等。 杨新宇提供工资支付明细等,用以证明2016年度中信公司曾支付其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各300美元。中信公司表示,其单位并无相关规章制度,过节费是否发放取决于单位经营情况,且杨新宇主张2017年的过节费等系其离职之后,故不同意支付。 2017年2月28日,中信公司支付杨新宇2016年度奖金142992元。杨新宇表示该款项为“KPI”,即“关键绩效考核奖金”,与其主张的2016年度绩效奖金并非同一项目,2014、2015年度中信公司均已支付;其主张的2012年、2014至2015年部分“绩效工资差额”,其系固定“月奖金”、“海外奖金”欠付部分;其主张的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7年度“KPI”奖金中信公司应当比照2013年度标准发放。中信公司表示,其单位奖金系根据经营情况发放,名目并不固定,故不同意杨新宇相关诉讼请求。 另,杨新宇提供工资明细等,用以证明其收入中存在“防暑降温”及“物业采暖综合补贴”等。对此,中信公司表示,其单位没有相关规定,与杨新宇亦无支付约定。 杨新宇提供《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记载,海外出差在南非住宿费为每人每天170美元、伙食费为每人每天50美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5美元;对于设有中信公司驻外机构的海外地区,建议在驻地解决住宿问题等。 杨新宇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安哥拉,其于2012年被调至南非,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其认为系“出差”到南非,在安哥拉原岗位是否保留并不清楚;其初到南非住在中信公司办事处中,后因居住地存在漏水、坍塌并有盗窃不宜居而搬离,故其应适用中信公司关于出差相关规定。 中信公司表示,2012年杨新宇自安哥拉调岗至南非,原岗位不再保留;杨新宇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非,是常驻员工,住宿在南非代表处;杨新宇因家人去南非其自行搬出办事处租房;杨新宇享受海外岗位津贴,不适用出差的相关规定。 2017年3月3日,中信公司作出《关于关闭南非代表处的通知》,通知公司总部各部门及非洲区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和管理实际,决定关闭南非代表处。 2017年3月23日,中信公司非洲区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向所属部门作出《岗位调整通知》,通知杨新宇调整到国内支持部工作,应于2017年4月7日前报到。杨新宇于2017年4月4日发送电子邮件,表示“非常理解和支持非洲区做出的关闭非洲区南非代表处的决定”,同时说明其认为由此会造成南非代表处财产损失风险,“请非洲区人力资源部慎重考虑杨新宇岗位调整事宜”,“杨新宇在非洲区南非代表处的工作也将告一段落”,在其离开岗位前应支付此前拖欠的绩效工资、年终奖(KPI),伙食费、差旅费等。 2017年5月9日,中信公司非洲区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发出《催促到岗通知函》,表示因杨新宇未按照要求于2017年4月7日前到国内支持部报到,“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通知杨新宇于2017年6月1日前务必到国内支持部报到,如仍不按期到岗,将依据《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及考勤相关规定处理等。 2017年6月23日,非洲区事业部向杨新宇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杨新宇根据其考勤情况自2017年4月7日起为旷工,并要求杨新宇尽快与其联系等。杨新宇表示,其并未收到该份电子邮件。 2017年8月22日,中信公司作出《关于解除非洲区事业部员工杨新宇劳动合同的决定》,以杨新宇自2017年6月1日起连续旷工超过43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自2017年8月31日与杨新宇解除劳动合同。 中信公司提供公证书、法律服务合约等用以证明其聘请南非律师调查取证的邮件显示,杨新宇及其配偶、其子自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因私离开南非,故其滞留南非并非看管公司资产。杨新宇对中信公司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2017年12月29日,杨新宇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要求:1、中信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基本工资59400元;2、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海外岗位补贴102672元;3、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36080元;4、支付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绩效124740元;5、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665.69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28487.6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绩效工资差额18373.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9648.4元;6、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防暑降温费1584元、物业采暖综合补贴3009.6元;7、支付2017年中秋过节费1980元,国庆过节费1980元;8、支付2014绩效奖金161478.9元、2015年绩效奖金161478.9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148021.5元;9、支付2012年2月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出差伙食费692670元、公杂费484869元、差旅费补助166240.8元、住宿费124550元;10、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4832元;11、支付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53600元。 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4212号裁决书,裁决:1、中信公司支付杨新宇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基本工资29700元;2、支付杨新宇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海外岗位补贴51336元;3、支付杨新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226800元;4、支付杨新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4832元等。杨新宇与中信公司对仲裁裁决均有异议,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中信公司与杨新宇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的事实清楚,杨新宇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9月17日届满。此后中信公司未与杨新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新宇于2018年10月方提请劳动仲裁,其现要求中信公司支付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显然已经超过时效。对杨新宇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中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管理实际,于2017年3月3日决定关闭杨新宇所在的南非代表处,并自2017年3月起,通知杨新宇岗位调整事宜并督促其于2017年6月1日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杨新宇对此亦表示理解和支持。杨新宇作为中信公司员工,能够考虑并向中信公司提出存在单位财产损失风险,系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中信公司因杨新宇未到被安排岗位工作而认定杨新宇自2017年6月1日连续旷工超过43个工作日,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杨新宇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7年6月1日后基本工资、岗位海外补贴、奖金、过节费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杨新宇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2016年度“绩效工资”、2012年、2014至2015年“月奖金”、“海外奖金”的“绩效工资差额”及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7年度“KPI”奖金等奖金类收入,系其基本及固定工资性收入。而杨新宇提供的《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亦记载,固定工资是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按固定标准发放的薪酬,而绩效奖金与单位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项目超额完成KPI的考核标准、奖励对象、薪酬核定、分配原则等亦应当按照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故杨新宇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杨新宇主张的出差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杨新宇与中信公司最初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虽为安哥拉,但杨新宇认可其自2012年即被调至南非并居住于南非代表处,而“在安哥拉原岗位是否保留并不清楚”。其时,杨新宇对此未表示异议。根据《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常驻员工是岗位在项目现场、长期派驻项目现场工作,一般为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并享受海外岗位补贴,而临时因公到境外出差的员工则享受境外出差补贴。杨新宇对其享受中信公司发放的海外岗位津贴亦未表示异议,故其主张自2012年起至2017年期间处于在南非“出差”的状态并据此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出差伙食费等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信公司无需支付杨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基本工资29700元;二、中信公司无需支付杨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海外岗位补贴51336元;三、中信公司无需支付杨新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绩效工资226800元;四、中信公司无需支付杨新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4832元;五、驳回杨新宇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新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龚勇超 审判员蒙瑞 审判员金妍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惠炳 书记员刘鸽
判决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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