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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
联系方式:0913-7162221
注册时间:1998-08-05
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简介:
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销售,新型农药产品的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服务。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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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民终7445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美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市仲裁委”)在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88号裁决书中明确告知美邦公司有起诉的权利,表明西安市仲裁委认为自己做出的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否则其应该明确告知美邦公司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在西安市仲裁委明确表示美邦公司有起诉权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终局裁决,不符合西安市仲裁委的意思表示。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仅电话告知美邦公司该裁决书经审查认定为终局裁决,予以驳回起诉,并未开庭审理,剥夺了美邦公司的辩论权。3.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未明确美邦公司的权利救济方式,剥夺了美邦公司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 王光艳辩称,认可一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美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王光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3.45元、加班工资948.28元,不为王光艳补缴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88号裁决书裁决的社会保险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且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金额亦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应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王光艳以美邦公司及陕西美邦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1月13日,西安市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88号裁决书,裁决:1.美邦公司支付王光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2.美邦公司支付王光艳2019年3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3.45元;3.美邦公司支付王光艳2019年2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948.28元;4.美邦公司为王光艳补缴2019年2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5.驳回王光艳的其他仲裁请求。针对该仲裁裁决,美邦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88号裁决书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范水艳 审判员刘春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浩谋 书记员韦蛟蛟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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