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晶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樟树市浩颖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1021民初882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晶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樟树市浩颖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晶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被告樟树市浩颖金属设备有限公司已给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晶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龚健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小青
书记员曹文娟
判决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