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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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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与池海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722行审30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莫旗农牧业局作出的莫农牧(草原)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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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莫旗农牧业局于2016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池海东作出了莫农牧(草原)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池海东具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原莫旗农牧业局认为,池海东的行为违反了《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池海东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代了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内容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等事项。被执行人池海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原莫旗农牧业局依法催告后,池海东仍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故莫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恢复草原植被。 申请执行人莫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法院提供了原莫旗农牧业局处理池海东使用草原案的卷宗一册和催告池海东履行情况的材料,卷宗中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池海东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事实;卷宗中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违法决定催告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了原莫旗农牧业局对池海东非法占用草原案的处理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对于莫旗农牧和科技局申请强制执行恢复草原植被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秀梅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杜丹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艳丹
判决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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