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11执异90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1)岱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汇款回单、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债权转让款的《收到条》、《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1)岱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等证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本院(2011)岱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款足额支付给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6月14日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向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予以通知。申请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1)岱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南京福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其将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并申请将本院(2011)岱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变更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1)岱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苏雪娥
人民陪审员刘俊芳
人民陪审员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青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