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与桑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琼9003执87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桑孟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度土地承包费、2018年度土地承包费各5252元及2017年度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2017年度土地承包费之日止,但不得超过52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7元、执行费8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桑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桑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2、向桑孟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桑孟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
①被执行人桑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0.27元;
②被执行人桑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八一农场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7631.42元;
③被执行人桑孟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儋州市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0.47元;
④被执行人桑孟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儋州市雅星信用社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23.51元;
⑤被执行人桑孟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儋州市雅星信用社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1.26元;
⑥被执行人桑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dd9998c@wx.tenpay.com)上有存款9.10元;
⑦被执行人桑孟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账号:×××)上有存款73.13元。
对上述查明的①-⑦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财产②,本院予以扣划,其余款项太少,继续冻结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桑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案款7631.4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4398.18元,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7元、执行费81.9元
判决结果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杜建正
审判员阮良
审判员蔡玉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力平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