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孙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681执713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景峰、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唐景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晓飞
判决日期
2020-07-20